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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7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吴兴伦与蒲清海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兴伦,蒲清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7执8号申请执行人吴兴伦,男,1961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蒲清海,男,1987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兴伦与蒲清海人格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蒲清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吴兴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经申请执行人吴兴伦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筠连县人民法院(2015)筠连民初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主文内容的执行。在被执行人蒲清海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吴兴伦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俊审 判 员  付泽勋代理审判员  李增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建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