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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浙江宝森建设有限公司与陈安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宝森建设有限公司,陈安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17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宝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柴建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费惠德、刘欣然,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安心,现在江苏省××湖滨××水杉大道××楼××层经商。申请执行人浙江宝森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安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嘉桐乌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0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2089.16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17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 叶审  判  员 郭 亮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朱泽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