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民终2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郭中林与巴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中林,巴长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23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中林,男,1963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九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长明,男,1979年02月08日生,汉族,住九台区。上诉人郭中林因与被上诉人巴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3民初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中林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郭中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中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为1075元,由上诉人郭中林负担。审 判 长 赵芳芳代理审判员 梁 明代理审判员 梁欣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