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7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罗艳平与佛山南海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艳平,佛山南海万达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7785号原告:罗艳平,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佛山南海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号:×××。法定代表人:齐界。委托代理人:杨毅,系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祥飞,系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道春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艳平撤诉处理。本案按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道 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晓璇2016年6月29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