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民终1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西安益丰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诚信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益丰实业有限公司,陕西诚信投资有限公司,岳广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民终12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益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枫栖路长安新花园30302号。法定代表人惠永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娜、杨肖肖,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学道门巷商业街1号楼16号,组织机构代码:74126271-0。法定代表人张引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兴文,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葵,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审第三人岳广平,男,1961年1月21日生,汉族,陕西省凤翔县人,住风凤翔县。委托代理人解承梅,陕西旺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安益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益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诚信公司)、原审第三人岳广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西安益丰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娜、杨肖肖,被上诉人陕西诚信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兴文、王晓葵,原审第三人岳广平委托代理人解承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4070元,退回上诉人西安益丰实业有限公司。审判长 李 彬审判员 王 磊审判员 张丽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