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1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刘思美与周应刚、周宗彪、杨明巧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思美,周应刚,周宗彪,杨明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1执67号申请执行人刘思美,女,汉族。被执行人周应刚,男,汉族。被执行人周宗彪,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明巧,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思美与被执行人周应刚、周宗彪、杨明巧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鲁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周应刚、周宗彪、杨明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刘思美各项损失人民币7484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周应刚、周宗彪、杨明巧至今未履行,权利人刘思美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应刚、周宗彪、杨明巧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思美关于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各项损失7484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该案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周应刚、周宗彪、杨明巧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各项损失未得到赔偿,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621执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铁发荣执行员 张 银执行员 冯德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友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