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二初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马宁与薛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宁,薛盼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922号原告马宁,女,1978年12月2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陈保平,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盼盼,女,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宁与被告薛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宁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宁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鉴定费34000元,共计34025元,由原告马宁负担。审 判 长 黄 健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人民陪审员 杨爱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