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昌商初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山东浩信机械有限公司与李恒飞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浩信机械有限公司,李恒飞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昌商初字第1745号原告山东浩信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继贤,执行董事。住所地:昌邑市。被告李恒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浩信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恒飞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浩信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恒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84元,减半收取219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姜福兴审判员 付新旺审判员 曲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文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