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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1执第8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余少明与王建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少明,王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1执第8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余少明,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建新,男,1976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0日作出(2014)罗民初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王建新赔偿申请人余少明各项损失10.84821万元,案件受理费2657元,执行费152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王建新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建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521执第89号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勇代审判员  胡先尧代审判员  李 栋���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