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民申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仙游县榜头镇上墘居委会第七村民小组与福建省仙游县榜头运输车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仙游县榜头镇上墘居委会第七村民小组,福建省仙游县榜头运输车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5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仙游县榜头镇上墘居委会第七村民小组。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上墘居委会。负责人:郑建富,该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蔡松敏,福建求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仙游县榜头运输车队。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九鲤中街***号。法定代表人:郑新良,该车队队长。委托代理人:李金兴,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珠琴,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仙游县榜头镇上墘居委会第七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七村民小组)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仙游县榜头运输车队(以下简称榜头运输车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莆民终字第11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第七村民小组申请再审称:(一)讼争土地应属第七村民小组所有。本案讼争土地的所有权自始至终没有发生变化,未经依法依规的国家土地征用程序,第七村民小组的土地所有权不可能变成“国有”。榜头运输车队只是依靠违法无效的“征用合同”取得本案讼争土地某个时间段的临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1.第七村民小组作为本案土地所有权主体资格,早在1962年即被法律所确定,更在2004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之前多次被法律所肯定。2、对第七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因历史沿袭而拥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给予保护,法律和政策均有明文规定。3、本案讼争土地并不因所有权尚未确权登记而被否认讼争土地归第七村民小组所有的事实。且榜头运输车队亦认可第七村民小组系“征用”讼争土地。(二)本案不属于土地权属纠纷案件,是合同无效侵权纠纷案件,本案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即使本案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归人民法院主管也是正当的。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再审。一审查明:1985年8月28日,第七村民小组作为甲方,榜头运输车队作为乙方,签订一份《合同书》。该合同书主要内容为:因车队建设需要,榜头运输车队向第七村民小组征用土地,每亩地价为人民币5000元,总面积3.16亩,总地价款为15800元,每亩付给其作物赔偿费1350元,自签订合同30天内一次性付清,双方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后,榜头运输车队已按约支付给第七村民小组所有款项。本院认为:第七村民小组是以讼争土地为集体土地为由起诉请求确认讼争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合同项下的土地交还,也即第七村民小组是以其系讼争土地的所有权人向榜头运输车队主张讼争土地权利。因而,本案首要解决的问题是讼争土地在签约当时及之后的归属问题,本案实质上涉及土地权属争议。在此情形下,只有先解决土地权属的争议问题,才能涉及合同效力等其他问题。因此原审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裁定驳回第七村民小组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第七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仙游县榜头镇上墘居委会第七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建阳审 判 员 蔡毅明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惠卿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