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3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施昊辰申请执行施亚林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昊辰,施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56号申请执行人施昊辰,男,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法定理人方丽华(系施昊辰的母亲),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西山北路。被执行人施亚林,男,汉族,现单位地址为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本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遂宁市商业银行、四川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施亚林无银行存款;本院依职权在遂宁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施亚林名下无车辆;本院依职权在遂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施亚林名下有无股权登记;本院依职权在遂宁市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施亚林名下无房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宗明审判员 唐晓凰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其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