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3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河北武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金锤、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武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金锤,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3执88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武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铁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成彬,河北××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经理。被执行人王金锤,武强县武强镇东牌村。被执行人李明,武强县财政局家属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武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金锤、李明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宁审判员 徐小勇审判员 刘海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