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民初5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叶相红与重庆旭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916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相红,重庆旭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5612号原告叶相红,女,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柳军,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旭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表人朱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相红诉被告重庆旭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相红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相红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相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叶相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