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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民初2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杜正均与成都赛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正均,成都赛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2293号原告杜正均,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委托代理人陈奎,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赛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大业路16号1-1号。法定代表人李静,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莉丽,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正均诉被告成都赛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正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8元,由原告杜正均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肖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其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