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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1执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吉林双阳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路支行与长春新一级饮品有限公司、姜志梅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双阳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路支行,长春新一级饮品有限公司,姜志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1执0006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双阳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路支行,住所地:净月开发区。被执行人长春新一级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姜志梅,女,汉族,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双阳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长春新一级饮品有限公司、姜志梅公证债权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1783号公证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代理审判员  吕 昆代理审判员  马锦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