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2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会会与陈旗、陆素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会,陈旗,陆素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2民初2338号原告:刘会会,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邵民锋,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旗,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陆素绢,女,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刘会会诉被告陈旗、陆素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扣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会会的委托代理人邵民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旗、陆素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会会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7月30日被告因投资做生意,资金紧张,需要用钱,向于红雨借款100000元,使用四个月,利息为3分,当时于红雨借款给被告后,被告和于红雨签订了借款借据,并由原告为被告借款担保。可是借款到期后,被告不按协议履行,既不支付利息,也不偿还本金,为此借款人于红雨多次找到担保人(原告)索要,无奈,原告做为担保人代被告偿还了债权人于红雨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15000元。该款系被告所借,也是被告使用,应由被告承担,而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两被告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原告代为偿还后,有权向两被告追偿,为了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代被告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15000元;2、本案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刘会会为证明其主张,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书写借款借据及收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于2015年7月30日被告向于红雨借款100000元,使用期限四个月,原告为其担保人的事实。3、债权人于红雨收条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到期后已经将被告欠于红雨的借款100000元及利息15000元支付给于红雨的事实。4、被告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身份。5、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两被告系合法夫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被告陈旗未答辩,亦未举证。被告陆素绢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核,本院对原告举证均予以认证。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7月30日被告陈旗向于红雨借款100000元,使用四个月,利息为3分,于红雨借款给陈旗后,陈旗和于红雨签订了借款借据,并由原告刘会会为被告陈旗借款担保。借款到期后,陈旗未偿还借款及利息。于红雨多次找到担保人(刘会会)索要,原告做为担保人代陈旗偿还了债权人于红雨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15000元。该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刘会会代为陈旗偿还于红雨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1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该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会会要求被告陈旗、陆素绢偿还为其垫付的借款及利息115000元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旗、陆素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会会垫付借款及利息1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被告陈旗、陆素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扣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