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2民初2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苏州宇达热处理有限公司与平湖市通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宇达热处理有限公司,平湖市通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2民初2125号原告:苏州宇达热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浦庄石庄村。法定代表人:施寿荣,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郑一彬,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湖市通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平湖经济开发区新兴六路北侧、上海塘西侧。法定代表人:林华。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州宇达热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市通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加工费6733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2015年3月,原告多次为被告产品提供热处理加工,期间共发生加工费合计192631元,原告已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陆续付款合计125298元,至今尚欠原告加工费67333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平湖市通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宇达热处理有限公司加工费6733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2元,由被告平湖市通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吉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