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民终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记勇与谭远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记勇,谭远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民终9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记勇,男,1968年6月3日生,汉族,重庆市巫山县,住重庆市巫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远树,男,1950年11月10日生,汉族,重庆市巫山县,住重庆市巫山县。上诉人李记勇与被上诉人谭远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山法民初字第02886号民事判决后。李记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李记勇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李记勇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记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记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超审 判 员 朱晓丽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蹇佳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