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2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山东雷曼工矿机械有限公司与济宁市兖州区新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雷曼工矿机械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新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1502号原告:山东雷曼工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天仙庙村工业园10-3号,组织机构代码67220711-9。法定代表人:陈善学,职务经理。被告:济宁市兖州区新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大安镇周楼村。法定代表人:王艳伟,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雷曼工矿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兖州区新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单位倒闭,需要采取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法通知原告预交公告费用,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有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洪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齐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