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6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国平与马建军、吴利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平,马建军,吴利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6579号原告:王国平。委托代理人:陆建强,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建军。被告:吴利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平与被告马建军、吴利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王国平负担。审 判 员 赵 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谭丽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