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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5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杜平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平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5执95号移送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杜平仕,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2557。本院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杜平仕偿付案件受理费一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澄法莲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杜平仕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400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偿付案件受理费的义务,本院依法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主动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杜平仕的财产状况进行“五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15执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人民法院依法可恢复对该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少昉审 判 员  王卓武人民陪审员  王嘉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奋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