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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民辖终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武汉聚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红斌、武汉市黄陂天河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红斌,武汉聚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黄陂天河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北吉泰置业有限公司,林明学,林明强,林婧,林明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民辖终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红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聚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汪松树,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武汉市黄陂天河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天河机场西侧白莲垸。法定代表人林明强,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湖北吉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日晖二里**号。法定代表人林明强。原审被告林明学。原审被告林明强。原审被告林婧。原审被告林明才。上诉人刘红斌与被上诉人武汉聚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武汉市黄陂天河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北吉泰置业有限公司、林明学、林明强、林婧和林明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677-1号民事裁定,驳回刘红斌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刘红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武汉聚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确定本案级别管辖不应适用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本案诉讼标的额为1.8亿元,不属于原审法院一审受案范围。请求撤销原裁定,确定本案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立案时间为2015年5月6日,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确定级别管辖。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标的额在1.8亿元以上,各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属原审一审民商事案件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邹 磊审判员 王仁祥审判员 林志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