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2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霞与胡小年、章天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霞,胡小年,章天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2执54号申请执行人:李霞,农民。被执行人:胡小年,居民。被执行人:章天才,居民。申请执行人李霞与被执行人胡小年、章天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鄂通城民终字第15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霞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胡小年、章天才房屋正在处理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1520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强审判员 王雪刚审判员 易新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志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