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6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工商银行蔚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明晶、刘鹏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行,王明晶,刘鹏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6执140号申请执��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行。住所地:蔚县蔚州镇胜利路。负责人涂延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明晶,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西合营镇西辛庄村*号。被执行人刘鹏程,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水云华庭2-5-502。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明晶、刘鹏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王明晶、刘鹏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2015)蔚民二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此页无正文)执 行 员 张蔚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春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