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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02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黑河市热电厂与被告孔德喜供热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河市热电厂,孔德喜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02民初272号原告黑河市热电厂。法定代表人鲍杰,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高纪伟,该厂职工。被告孔德喜,男,现住黑河市宏志开发公司2#楼43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黑河市热电厂与被告孔德喜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河市热电厂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河市热电厂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河市热电厂撤回起诉。应收案件受理费1,240.50元由原告黑河市热电厂承担。审判员  卢宏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