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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5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曹仙明与狄海国、张卫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仙明,狄海国,张卫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5734号原告:曹仙明。委托代理人:郭一廷、陈智,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狄海国。被告:张卫平。原告曹仙明与被告狄海国��张卫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05057.91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因原告曹仙明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浙1081民初573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案外人狄海松和被告狄海国共同共有的座落在温岭市泽国镇前炉路24号的房屋一间(所有权证号:泽国227962)。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2月22日,被告狄海国因需向案外人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国支行借款200000元,由原告曹仙明提供担保,后经案外人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国支行催讨,由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代被告狄海国偿还借款本息205057.91��,上述款项被告至今未还。另查明,被告狄海国、张卫平于2009年5月26日在温岭市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狄海国当庭陈述双方已于2016年4月份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狄海国、张卫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曹仙明代偿款205057.91元,并支付原告自2016年6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76元,减半收取2188元,保全费5000元,总计7188元,由被告狄海国、张卫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376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干军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林文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