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2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宏明与杜泳、无棣县金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明,杜泳,无棣县金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2945号原告:张宏明,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委托代理人:周芳逸,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泳,男,汉族,1979年5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司机,住山东省无棣县被告:无棣县金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无棣县柳堡镇常西村。负责人:邱常红,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现地址:滨州市黄河五路渤海十九路民政大厦。负责人:李长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全飞,山东滨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宏明与被告杜泳、无棣县金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宏明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泳、无棣县金通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宏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明撤回对被告杜泳、无棣县金通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其余部分继续审理。审判员 吕旭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陆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