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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执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安徽山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庆市龙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怀宁县双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池州市江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尚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张启才、汪锡华、安庆市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山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市龙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怀宁县双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池州市江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尚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张启才,汪锡华,安庆市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保141号申请人安徽山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王剑,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庆市龙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俊,经理。被申请人怀宁县双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宁县。法定代表人吕国庆,经理。被申请人池州市江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启才,经理。被申请人安庆尚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俊,经理。被申请人张启才,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汪锡华,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安庆市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启才,经理。申请人安徽山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庆市龙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怀宁县双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池州市江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尚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张启才、汪锡华、安庆市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龙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怀宁县双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池州市江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尚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张启才、汪锡华、安庆市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山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龙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怀宁县双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池州市江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尚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张启才、汪锡华、安庆市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