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李小红与常玉刚、郑州市一建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红,常玉刚,郑州市一建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1502号原告李小红,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徐承磊,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玉刚,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邓州市。被告郑州市一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333号1号楼12层附4号。法定代表人刘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建波,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红诉被告常玉刚、郑州市一建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小红负担。审 判 长 王建林代理审判员 朱宏扬人民陪审员 闫青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