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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财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与朱元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财保92号申请人: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武汉市东湖路**号水果湖广场*座****室。负责人:欧阳云清,主任。被申请人:朱元平。申请人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因与被申请人朱元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朱元平价值6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李义江(男,公民身份号码××、姜汉娥(女,公民身份号码××)以登记在李义江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下新河二期住宅A栋2单元2层3号(房屋所有权证:昌200400078)的房屋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朱元平价值6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登记在李义江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下新河二期住宅A栋2单元2层3号(房屋所有权证:昌200400078)的房屋。申请人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红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怡奋【附注】: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的,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