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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3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陈高峰与郝志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高峰,郝志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3民初1096号原告陈高峰,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常皓东,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志丹,女,1990年2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保平,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陈高峰诉被告郝志丹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陈高峰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高峰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高峰负担。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