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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佩琴与沙惠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佩琴,沙惠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1507号原告张佩琴。被告沙惠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佩琴与被告沙惠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较为复杂,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耀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