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佩琴与沙惠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佩琴,沙惠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1507号原告张佩琴。被告沙惠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佩琴与被告沙惠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较为复杂,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耀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