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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1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丽红与武汉瑞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红,武汉瑞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1执676号申请执行人王丽红,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武汉瑞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汉纸东路316号。法定代表人付元甫,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丽红与被执行人武汉瑞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6)鄂01民终172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武汉瑞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王丽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瑞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7,60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甘 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继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