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刑更1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杨干峰故意杀人、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干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刑更1935号罪犯杨干峰,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西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3日作出(2005)洛刑三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杨干峰因犯故意杀人、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附带民事赔偿51632.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9年4月30日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自2009年4月30日起至2027年4月29日止),夺政治权利七年;又被减刑二次,共减刑三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西监狱于2016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西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杨干峰于2005年5月31日晚8时许,伙同他人酒后在本村酒吧内因座位问题与刘××等人发生争执后厮打,被告人杨干峰持刀朝其胸部、腹部连捅两刀,致使死亡;2004年7月14日下午,伙同他人在伊川县平等乡派出所南边拦住回村的刘××等两人,对其进行殴打后,抢走自行车一辆、现金6元。罪犯杨干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16年3月31日,共受表扬5次(记功已折抵表扬),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3/3。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干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干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不变(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4月30日起至2023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刘长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元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