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4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与宋光建、裴永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宋光建,裴永梅,宋光辉,葛以芹,郑其辉,马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426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负责人肖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思斌、徐致远,该行员工。被告宋光建。被告裴永梅。被告宋光辉。被告葛以芹。被告郑其辉。被告马玲。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诉六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撤回对被告宋光建、裴永梅、宋光辉、葛以芹、郑其辉、马玲的起诉。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莫一乐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