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13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朱华美与宋海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华美,宋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312-3号申请执行人朱华美,女,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宋海涛,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本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4)南执字第01312-2号冻结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宋海涛在徽商银行南陵支行的银行账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宋海涛在徽商银行南陵支行账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旭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宗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