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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2执1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邹成坤与邹长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成坤,邹长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156-2号申请执行人:邹成坤,男,汉族,住什邡市回澜镇。被执行人:邹长易,男,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桃园街。邹成坤与邹长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18日向什邡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什邡民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英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令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