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常熟市爱迪达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苏州开开万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爱迪达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苏州开开万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803号原告常熟市爱迪达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练塘大道46号。法定代表人洪亮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宇彬,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梦佳,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开开万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沈志强。原告常熟市爱迪达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迪达公司)与被告苏州开开万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开万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栋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梦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开开万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爱迪达公司诉称:2011年起,原告多次向被告发货。2013年12月30日,被告股东沈志敏向原告出具金额为128000元的欠条作为结欠原告货款的凭证,并约定2014年1月中旬支付5万元,余款在半年内付清。但被告未能按约付款。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28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开开万嘉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服装辅料。至2013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被告开开万嘉公司结欠原告爱迪达公司辅料款128000元,并承诺“今年年底先付伍万元(一月中旬)余款半年内付清”。后因被告未能付款,原告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企业登记信息、欠条,及本案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服装辅料,理应及时清结货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开开万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开开万嘉实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常熟市爱迪达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8000元。前述款项,被告苏州开开万嘉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至常熟市人民法院,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6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3460元,由被告苏州开开万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人民币3460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高栋明人民陪审员 张阿大人民陪审员 黄玉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濮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