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4民初字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赵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4民初字272号原告赵某甲,男,汉族,1960年2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利红,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乙,男,汉族,1986年10月22日出生,系原告之子。被告赵某丙,女,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赵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甲承担。审判员 邓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