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执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魏国勤申请易阳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国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执字第1329号申请执行人魏国勤,女,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铁路东街魏国勤申请易阳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宛民初字第238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魏国勤于2015-12-2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宛民初字第2383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东红执行员 邢XX执行员 徐玉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学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