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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3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余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初1626号原告:余某,女,汉族,1958年10月29日生,住肥西县。委托代理人:童广玉,肥西县花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男,汉族,1955年6月25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正敏于2016年6月29日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对被告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为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