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5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吴绪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吴绪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住所地霍山县。法定代表人:程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太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风险管理部职员,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吴绪成,男,196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霍山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与吴绪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条件具备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东升审判员 杨劲松审判员 方 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传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