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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6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吕先武、王凤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先武,王凤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6执94号申请执行人吕先武,男,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西省弋阳县。被执行人王凤清,男,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西省弋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先武与被执行人王凤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应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弋阳县人民法院〔2015〕弋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长龙审判员  汪碧波审判员  应建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项昕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