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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执恢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丁立成与赵玉东、苏喜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立成,赵玉东,苏喜芳,张爱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恢326号申请执行人丁立成,滨州市××城区水利局职工。委托代理人苏滨,山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玉东,滨州市××××工程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苏喜芳,居民。被执行人张爱村,滨州市××城区机关工委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4)滨民三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高 健审判员  张俊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