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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执恢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章腾飞与朱文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腾飞,朱文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恢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章腾飞,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朱文会,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民一初字第015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朱文会银行存款1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