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肃紫金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阿克塞县山丹永强石棉矿、薛应祥、霍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紫金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阿克塞县山丹永强石棉矿,薛应祥,霍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89-1号申请执行人甘肃紫金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阿克塞县山丹永强石棉矿。被执行人薛应祥。被执行人霍琴申请执行人甘肃紫金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阿克塞县山丹永强石棉矿、薛应祥、霍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七民初字第50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阿克塞县山丹永强石棉矿、薛应祥、霍琴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紫金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103执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健执行员 何建国执行员 李荷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金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