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1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赵新泉被执行人陈春燕探望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新泉,陈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137号申请执行人赵新泉,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住郑州市。被执行人陈春燕,女,汉族,生于1984年8月,住南召县。申请执行人赵新泉与被执行人陈春燕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南召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6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13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和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王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