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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赵新泉被执行人陈春燕探望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新泉,陈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137号申请执行人赵新泉,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住郑州市。被执行人陈春燕,女,汉族,生于1984年8月,住南召县。申请执行人赵新泉与被执行人陈春燕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南召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6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13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和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王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