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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3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甘满珠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满珠,北京中港联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3488号申请执行人甘满珠,女,1959年2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中港联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3953587),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西环北路23号318号。法定代表人王秀兰,执行董事。甘满珠与北京中港联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港联合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154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甘满珠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港联合公司给付款项共计606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中港联合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中港联合公司名下有房屋、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中港联合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甘满珠申请执行的案款6065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中港联合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大民初字第154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汤鸿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