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3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丹阳市华东列电燃料有限公司与盐城万恒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阳市华东列电燃料有限公司,盐城万恒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3执530号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华东列电燃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盐城万恒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丹阳市华东列电燃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万恒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阜商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盐城万恒家纺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丹阳市华东列电燃料有限公司322162元。因被执行人未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及存款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送执行情况流程表、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宁县人民法院(2015)阜商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陈 艾代理审判员 郝晓东代理审判员 周兴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施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