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民初3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伊犁人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新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犁人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赵新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3924号原告:伊犁人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经济合作区白桦林居2号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刘亚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新楠,住伊宁市。被告:赵新萍,年龄不详,住伊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伊犁人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新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伊犁人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赵新萍已结清物业管理费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犁人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伊犁人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伊犁人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思 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娜尔盖孜 来自: